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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初审有理由坚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6:30 法制日报

  如果把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也改为实质审查,费用起码要增加四五百元,时间要延长五六个月,这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行政机关来说,成本都将大大提高

  本网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李立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会上,记者就社会反映强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经实质审查即授专利权是否严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贺化说,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在世界一些

国家也都采用。为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过于轻率地提起侵权诉讼,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从2001年开始,就实行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检索报告制度,这对专利权的行使起到了规范作用。

  据介绍,实用新型专利只经形式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的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德、日、韩等国都是采用这一制度。其显著的优越性就是审查费用低、审查周期短。如果把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也改为实质审查,费用起码要增加四五百元,时间要延长五六个月,这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行政机关来说,成本都将大大提高。现在一个审查员每年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量约在1800件左右,如果改为实审这个数字要大打折扣。

  因此,我国专利法第40条明确:“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相比缺乏足够的法律稳定性问题,为防止其被滥用,尤其是防止某些专利权人恶意申请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其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意味着没有检索报告,法院就不立案受理。

  贺化说,上述检索报告制度推出后,原先数量颇大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一下子大幅降低。

  据悉,就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与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将两者的无效率进行过比较。结果发现,两者无效率相差很小,仅几个百分点,这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并不差。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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