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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6:3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周芬棉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这一顽疾,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通知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其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其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同时,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加强监管,通知首次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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