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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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7:24 新浪网 | |
2004年7月27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转载原刊登于《中国青年报》标题为《最高法院法官与新华社记者的“较量”》的文章。现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新浪公司在转载涉案文章时虽注明了文章的出处,但未署原告薛培的姓名,亦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薛培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为履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新浪网诚恳向原告薛培致歉。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