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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擅自转让房产遭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3: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秦民实习记者褚燕娟记者殷文静)一对夫妇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丈夫竟然背着妻子擅自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送给自己的朋友。忍无可忍的孙女士近日将丈夫和他的朋友一同告上法庭。昨天,南京市秦淮法院审结此案。

  前年,孙女士与丈夫王某喜结连理,之后共同购买了南京市城南一小区的新房,因为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今年初,双方产生矛盾,感情

破裂决定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只能通过起诉解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孙女士突然发现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竟然在起诉后不久转到了丈夫好友张新的名下。当孙女士找到张新时,张新称这是王某自愿送给他的。现房产已经过户,产权证已换成了张新的名字。至于房子是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迫于无奈,孙女士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王某送房产给张新的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庭审中,王某称,房屋是自己一人出钱购买,产权理应归个人所有,与孙女士无关。张新是自己的生意伙伴,平时对自己的关照很多,出于感激,所以把房子送给了他。张新也认为,房产现已过户,已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可能再让孙女士和王某离婚去分割。

  秦淮法院民庭经审理后得知,本案所争议的房子产权取得时间在2004年,即孙女士与王某结婚后,虽然由王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被告张新明知孙女士与丈夫夫妻间有矛盾,又未支付相应的房款就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对此,法院判定王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决定该房屋产权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文中为化名)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28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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