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要履行公卫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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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7:17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谭克扬 通讯员 刘后红 彭亮王宁宁)今天,记者从省卫生厅独家获悉,我省制订的首部农村村级卫生服务管理规章———《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已出台。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规章中规定,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要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这标志着全省农村村卫生室卫生服务将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村卫生室是整个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为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省卫生厅制订了上述规章。规章中明确规定,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要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要执行传染病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卫事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在处理公卫事件时,要服从统一调度。同时,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血吸虫病防控、艾滋病病人随防、结核病病人督导管理、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工作。并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在村里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村卫生室的公卫服务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