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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建议实现检法同级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15 法制日报

  本网重庆12月27日电 见习记者吴晓锋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的《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重庆市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监督机制,使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和人民法院采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依法进行,有章可循。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探索出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路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具体监督形式,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问题的规定也未细化,因此,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检法两家长期存在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与工作协调均存在一些问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告诉记者,该意见的出台可以弥补目前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使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和人民法院采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章可循,协调配合,使同级监督成为可能。

  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具体包括: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者原处理结果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1款(1)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的新证据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受理当事人请求,或者依照其他规定自行纠正工作失误及瑕疵。如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保全或者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失的等。另外还规定了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13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评析,该意见对于当前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一些可供参考的模式,为探索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同级监督问题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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