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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犯罪案件因何私了成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15 法制日报

  事实看点

  于晓舟 张兆利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农村特别是边远山村发生矛盾纠纷甚至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后,不是运用法律手段“公断”,而是用“私了”的方式解决。

  陈某初中毕业后,终日游手好闲。一日,他潜入本村张家行窃,却见张家15岁的女孩一人在家,顿生邪念,将其强暴。张家虽憎恨陈某,但碍于面子和名声,在“族长”的见证下达成陈某赔偿张女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协议。然而,这一私了协议并未见效,反而使陈某肆无忌惮地纠缠张女。后经群众举报,陈某才落入法网。

  我们发现,私了案件主要涉及强奸、流氓类案件,重婚类案件和故意伤害类案件3类,有的乡镇案件私了率竟达到发案总数的50%以上。

  看点一

  之所以选择私了,原因有四:一是不少当事人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甚至把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当成一般的民间纠纷,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一些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后,往往首先考虑经济利益能否得到赔偿,有人认为“公断”于己无利,还不如乘机捞点钱财,因而主动与致害方私下和解;犯罪嫌疑人一方则畏惧法律制裁,出钱消灾。三是由于调解人大多由村干部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充当,多数当事人怕伤和气、结冤仇,调解人则以各种理由施压。加之被害人受宗族势力制约,即使处理不公,也不敢寻求法律保护。四是部分基层干部为谋取政绩,担心报案太多会影响年终综治考评名次,因而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内部解决”,以实现“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还有部分村干部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人为压案不报;对被害人则极力安抚,劝其息诉。

  看点二

  “私了”现象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形成了对法律严肃性的直接挑战。这一现象的存在,使现行的司法秩序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出现空档,使犯罪嫌疑人短期或永久性地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与处罚,相应地损害了社会秩序。同时,还会使人产生轻视生命、自由和权利,追求金钱和小团体利益的不良社会风气。这一现象,一方面纵容了犯罪,甚至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继续作恶;另一方面,使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对法律的强制能力和抵制犯罪的影响力产生疑问,以致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导致犯罪潜意识的上升。

  看点三

  “私了”现象如不及时遏制,将贻患无穷。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首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从思想上杜绝“私了”产生的根源。其次,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纠纷隐患,防止矛盾激化。再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公正执法,秉公断案,使“私了”现象彻底失去存在的时间和空间。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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