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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误伤对手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2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王亮是一名高中生,生性好动的他经常活跃在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中。一次校内足球比赛中,作为班内足球队绝对主力的王亮在场上左突右挡,十分抢眼。正当场上局面僵持不下时,王亮凭借出众的个人技术带球突破到了禁区前沿。场上专门负责盯防王亮的陈强见势不妙将王亮重重铲倒在地。钻心的疼痛随之传来,王亮试图站起却力不从

心。随后王亮被送入医院。经诊断,王亮骨折。为治伤,王亮共花医疗费近1.3万元。王亮的父母认为,陈强铲球导致儿子受伤,陈强的父母及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陈强的父母则认为,足球比赛强度高、速度快,难免受伤;即使赔偿,陈强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那么,足球比赛中致人受伤,“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他的父母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费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

  本案中,陈强在足球比赛中因自己的行为致使王亮腿部骨折,造成了王亮人身上的损害,但陈强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足球比赛是对抗性比较强且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双方运动员是在足球场上依照比赛规则进行正常的竞赛,陈强在拦截王亮时,他不是因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积极的追求或放任后果发生,也不是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预见损害后果以致后果发生。他主观上不具有过错。陈强的行为应定性为在激烈的对抗性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他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时,应依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尽管陈强无责,但对于王亮的损失,陈强的父母应依具体情况负担一部分。

  另外,类似足球比赛等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在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职责,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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