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离婚前丈夫将房产送人,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2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秦民

  【金陵晚报报道】 因为感情不和,妻子起诉离婚,结果却意外发现,丈夫背着自己,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无条件赠送给了一男性朋友。忍无可忍的妻子把二人告上了法院。

  据吉雪介绍,2003年,她与张平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城南某小区的新房,当时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所以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今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准备离婚。但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只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05年8月,吉雪到秦淮法院起诉离婚。就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吉雪突然发现,原本在张平名下的房产竟然过户到了其好友田君的名下。吉雪当即找到了田君,田君说:“这是张平自愿送给我的,现房产已经过户,产权证已经换成了我的名字,至于房子是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与我无关。”

  迫于无奈,吉雪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张平将房产过户给田君的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庭审中,张平表示,房屋是他一人出钱购买,产权理应归其个人所有,与吉雪无关。田君是他的生意伙伴,平时很关照他,出于感激,他把房子赠送给对方。对此,田君也表示,他与张平一起做生意时,多次为张平介绍业务,提供周转资金,出于感谢,张平将房子送给他也不过分。且房屋现已过户,已属于他的财产,不可能再让吉雪和张平分割。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取得时间在2004年,即吉雪与张平结婚后,虽然由张平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田君明知吉雪与张平夫妻间有矛盾,又未支付相应的房款就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张平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该房屋产权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涵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