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展望——保障流浪儿义务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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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9:1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徐林通讯员/任宣)有调查显示,闲散青少年,特别是外来青少年已经成为广东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群体。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被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该条例将要求民政、教育行政部门保证流浪青年的义务教育权,公安部门加大力度打击与流浪儿童犯罪有关的黑恶势力。 家长、学校的监护责任可望获明确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等监护人教育不到位有密切关系,有关部门在昨天的会议上指出,目前我国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文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明年制定的条例将以监护制度为核心明确家庭法律责任。比如,什么是监护制度,哪些人能做监护人;未尽监管职责,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夫妻离婚后或父母双亡后,怎样保证监护制度有效地实施等。 同时,明确以监护代理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责任。比如,学校是不是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事故是不是都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亦或监护人把自己监护职责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学校,学校因为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等。 外来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犯罪主体 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调查,珠三角地区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了未成年犯罪的绝大多数,并且还在迅速上升,特别是涉及闲散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案件急剧上升。有数据显示,在深圳未成年犯中85%是外省市人员,14%是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只有1%是深圳市户籍人员。 有关部门认为,这些外来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受不到当地政府的关爱、帮助和管理有关系。条例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要求民政、教育等部门应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权,劳动保障部门应对青年进行劳动培训,司法部门应给予无偿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应加大依法打击控制、教唆、操纵流浪儿童犯罪的黑恶势力的力度。另外,条例还将以条文形式力争建立更多的工读学校,解决有不良或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辍学问题。 图: 一位老奶奶在义务劝说一位因长时间泡网吧而倦睡的少年回家休息。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李尕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