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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平息纷争可能减收诉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9:16 南方日报

  市中院出台《规范》倡导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案件

  调解平息纷争可能减收诉讼费

  本报讯珠海市中级法院近日公布了最新通过的《珠海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院新闻发言人胡志超表示:“法院倡导、鼓励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

件。”《规范》明确提出,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的民事案件,将首先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据了解,这是该院为了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创设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调解在法院工作中逐渐不受重视。随着民事案件调解率的下降,案件上诉多、上访多,执行难度大,导致案结事难了。胡志超介绍,该院把全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作为今年该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将民事审判法官的思想统一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上来,并将调解工作成绩由“软指标”化为“硬任务”,纳入审判人员的岗位考核指标。同时出台《珠海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为全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提供制度层面的支持。

  据了解,《规范》还设立了激励机制,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减收部分案件诉讼费,以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平息纷争。

  “民事纠纷无大事,各退一步海天阔。判决经常只有一个赢家,调解则经常产生共赢。”胡志超介绍说,《规范》是对现行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的完善和补充,要求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劳动争议,或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各类纠纷,立案后将由法院先组织当事人和解。并通过减收诉讼费等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平息争端。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其法律效力相当于合同,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

  “许多案件,特别是一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判决后表面看解决了权利同义务等争议的问题,表面的冲突处理好了,但背后的感情问题往往不是一判就可以了结的,所以,对这类案件法官要更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有效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刘可英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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