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行政许可监督出新规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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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5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本报淄博12月27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 韩博 赵刚)12月2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4号政府令,从2006年2月1日起,将对行政机关施行《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有不作为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期限、收费、实施程序等。 《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未依法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行为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还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暗示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有偿服务等行为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暂扣或者吊销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