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 明年必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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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5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本报淄博12月27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 王谨 马颜铖)从2006年2月1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2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实行备案制度。12月2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5号政府令,淄博市将施行《淄博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指:市、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法制部门),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等备案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处罚不当: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备案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a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