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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大公务普通护照发放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1:45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护照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扩大公务普通护照的发放范围。

  一些委员提出,根据草案规定,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建议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后增加“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最近几年我们鼓励企业走出去,大量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出国都是申领公务普通护照。因为公务普通护照可以免签证或者有一些简化的手续,会给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出国带来方便。如果把这些企业排除在外的话,对发展外向型经济将会带来很大影响。

  一些委员对护照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提出修改意见。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护照、旅行证等”,除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对情节轻微的,按照每本非法护照处5000元的罚款,每本非法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处2000元的罚款。什么叫情节轻微?会不会给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护照的处罚留下缺口?相对于他们得到的暴利来说,一本非法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才处2000元的罚款,能不能起到应有的法律威慑作用?现在滥发护照的现象很多,有的人办了护照以后就进行倒卖。对于这一问题,草案不应该只规定罚款,还应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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