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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民主法制的伍廷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1:45 法制日报

  道光二十二年(1842)伍廷芳诞生于新加坡。三岁时,随父亲回国,定居于广州芳村,接受严格的私塾教育。在外国传教士和亲戚的帮助下,14岁的伍廷芳入香港圣保罗学院读书。1861年毕业后任香港高等审判厅译员,1869年改任地方审判厅译员,同时兼任一些为中文报纸提供外文资料和翻译工作。1874年,他自费留学,入伦敦林肯法律学院攻读法学。两年后毕业,并考取了律师证书,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后因父亲病逝,伍廷芳回香港当了律师。

  1877年10月,经人引见,伍廷芳拜谒了当时的清朝重臣李鸿章。李鸿章对伍廷芳大加赞赏,认为:“此等熟谙西律之人,南北洋须酌用一二,遇有疑难案件,俾与洋人辩论。”但他拒绝了李鸿章的重金聘请,未入北洋幕中。此后,他被第七任港督命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1880年又被香港当局聘为定例局(今立法局)议员。两年后,伍廷芳进入李鸿章幕府,任洋务局委员。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伍廷芳曾随同赴日求和,遭到拒绝,备受凌辱。1902年伍廷芳出任清政府修律大臣,同沈家本一道,“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

  作为一位饱学西方法学知识之人,伍廷芳对改革传统法律这一任务是十分兴奋的。此后五年间,他也是以极高的工作热情投身到清朝法律修订和制定大业中。1903年,他率先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开启了中国近代商法的序幕。次年,他与沈家本一道奏请筹设修订法律馆,广泛延聘留学生和各方面的人才,全面修订清朝的法律。1905年他们联名奏请永久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在国内外引起极大的反响。1906年伍廷芳又领衔起草诉讼法草案,延用英美等国做法,设立陪审制度,并有了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划分。同年,伍廷芳和沈家本又奏设法律学堂和在职官吏法律学习速成班,积极培养各方面的法律人才。随着清王朝的迅速覆灭,上述改革和所确立的制度并未得到完全实行,但它对传统封建法制的否定和对西方近代法制文明的崇尚,对于推进中国传统法制变革和近代转型乃至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辛亥革命后,伍廷芳接受革命党的邀请,担任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在随后极为短暂的司法总长任内,伍廷芳满怀民主共和的理想,力主三权分立,倡言司法独立。这一点,在他与当时的革命党强权人物、沪军都督陈其美之间因姚容泽、宋汉章案件而引发的两次大辩论,尤其发人深省。面对革命党人的满腔义愤,伍廷芳极力坚决主张通过完善的审判程序来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反对在民国政府成立后仍然沿用军事法庭,更反对军人动辄不经司法程序随意抓人判人。

  1912年4月,袁世凯窃取民国政权,伍廷芳谢绝北洋政府的礼聘,愤而隐退,寄居上海长达五年。其间,面对民国一片混乱景象,一批清朝遗老旧臣发出了“民国不如前清”的谬论,鼓吹复辟清室。1915年,伍廷芳写下了著名的《中华民国图治刍议》,从“前清不国之原因”、“中国改共和之原理”和“民国应用何等治法”三个方面阐述了民国之取代清室的历史进步性,其反对复辟、坚持共和政治立场异常坚定。1916年初,袁世凯称帝,伍廷芳坚决反对,旗帜鲜明地斥责洪宪帝制如同儿戏。此后,与黎元洪、段祺瑞军政府专制和张勋复辟等都进行了始终如一的斗争,体现了他一贯的崇尚民主法制、反对军人专制的共和精神。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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