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银行也可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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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3:34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袁峰)从起点回到起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一纸新的司法解释让本已备受打击的房贷业务重新看到了希望(本报1月3日A04版已有报道)。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未设定抵押的房屋则严格禁止执行。 对此,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房贷业务负责人林涛指出,银行一直期待的唯一住房处置 细则终于出台了,银行的房贷风险将通过拍卖变现降到最低,这对银行来说无疑是重振房贷业务的好消息,因为对于新的司法解释杜绝了恶意欠供的漏洞,对于“老赖”来说,这将是一个警告信号。“唯一住房”曾不能拍卖 让银行人士倍感焦灼的规定是去年11月4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什么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司法解释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了困难。如果欠供者只有一套住房但又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查封但却无法拍卖,银行资金无法收回,房贷业务出现巨大风险。”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房贷业务负责人林涛指出。 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无疑刺激了恶意欠供者的拖欠情绪。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人士指出,一些恶意欠供者为了逃避债务,将另外的房产过户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亲,银行对这些欠供的房产不能处置,银行的房贷风险被无限放大。 新解释后银行不再惜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变卖其居住的房屋以回收贷款。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房贷处负责人陈穗实告诉记者,新的司法解释将释放房贷风险,从而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有了这个新司法解释,银行的债权得到保证,可以继续加大房贷业务的投放,贷款门槛会放低,政策也会更灵活。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也体现了房屋权利人的有效权益,为明年人大将要讨论通过的《物权法》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银行不再因为无法控制的风险而惜贷甚至停止房贷,对危机四伏的国内房贷市场注入了活力,重新刺激了市民对按揭购房的欲望。”林涛对记者如是说。 今年以来,银行为降低风险,纷纷采取了不同方式进行了风险规避,其中最明显的的举措就是房贷首付门槛的提高以及贷款人资信级别的考核。对此,陈穗实透露,不少银行加大了对借款人家庭财务状况的审核,对恶意欠供的人员进行媒体曝光,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的登记,从而影响该借款人在银行间系统的信用卡、借款的申请。 低保对象不会强制迁出 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漠视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不但给了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还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上述中行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给出6个月的宽限期对银行来说也是好事,有了期限,就不会再出现房屋查封后拍卖却无限期拖下去的局面。 据了解,《规定》对执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另外,新规明确提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林涛透露,如果银行向法院申请欠款者强制迁出时,欠款者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银行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只是要计收租金。租金则从拍卖款的多余部分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