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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多给网络一点宽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4:24 人民网

  【内容提要】从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系统论述,到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研究的热潮,学术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读。本文通过深入到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一书的细部,对哈氏所论述的“公共领域”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重新解读,并一一对照目前网络发展的现状和基本特征,反驳近年出现的“网络中没有公共领域”或者“网络是虚拟的公共领域”等观点,提出网络讨论的种种特征和行动,表明网络中已经出现了接近于哈贝马斯理想化的公共领域的一个空间。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网络理想化

  一、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理解

  公共领域最早是50年代由美籍德裔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最早提出的。

  汉娜·阿伦特把人的活动分为三种:劳动、工作、行动,认为劳动的目的是维持生命,生命是劳动的动物的最高价值。劳动和工作都是人类在自然环境中采取的活动模式。而行动实际上是人类之间的互动关系。前两种基本属于私人领域,后一种基本属于公共领域。

  而哈贝马斯在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公共领域做了系统的论述,并且影响也最为深远。

  他在这本书中给公共领域下的定义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的、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1

  本文认为,理解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要把握两个关系:

  第一,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关系问题: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但有别于私人领域,只限于与公共权力机关有关的事务;

  第二,关于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机关的关系问题:公共领域不是公共权力机关,而是作为一个批判公共权力机关的固有领域。

  二、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移植到中国的语境中时要注意的问题

  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带有乌托邦的色彩,通过研究他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表述,可以看出,其中的很多论述只是表达了其对公共领域的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和追求。在他的理论中,公共领域的前提是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但实际上这种状态在国家出现以后,就从来没有存在过,也不可能存在。国家机构的运行过程就是对社会的不断干预的过程。

  因此,我们在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理论移植到中国的历史、现实和社会语境中进行研究的时候,既要尊重他对理想的公共领域的设计,又要批判地借鉴。不能简单地把他论述公共领域的语境移植过来,与中国的现实进行一一地对比,然后得出中国到底有没有公共领域的结论。这种比较相当于把西方17、18世纪的历史与中国的现实作对比。而要从他设计的公共领域的基本要素出发,来考察我国是否出现了公共领域。

  三、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重新解读

  而根据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所描述的,本文认为,公共领域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

  哈贝马斯在该书的第二章中写道,“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开来,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政治公共领域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它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解。”2

  关于这一点,他还在该书的第五章中也有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首先是指社会再生产和政治权力分离开来。”3

  一旦“国家和社会分离”这个条件成熟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就出现了,一旦这个条件消逝,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就瓦解了。

  先是,西方社会由封建向资本主义转变时期,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扩张、市民阶层的独立,私人为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集合成公众领域,他们冲破了等级统治的桎梏,要求建立公共权力机关的管理方式。

  然而后来,19世纪末,随着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和大众传媒对交往结构的改变,国家与社会出现了融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个人的力量急剧膨胀,垄断资产阶级开始利用公共领域替个人谋利,国家不得不介入私人地带,进行调和。公共领域所依赖的社会结构基础坍塌了,从而使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重新封建化”。特别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新闻媒介也出现了垄断,批判的公共性越来越多地遭到操纵的公共性的排挤,公共领域完全被打破。

  第二,公众参与公共领域中的讨论时是平等的。

  “尽管宴会、沙龙以及咖啡馆在其公众的组成、交往方式、批判的氛围以及主题的趋向上有着悬殊,但是它们总是组织私人进行一定的讨论;因此,在机制上,它们拥有一系列共同的范畴,首先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交流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所谓平等,在当时人们的自我理解中即是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唯有在此基础上,论证权威才能要求和最终做到压倒社会等级制度的权威。”4

  现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对于人们对网络带来的民主过分欣喜进行了批判,认为网络并不能导致每个人能平等地参与讨论,相反掌握技术的人和没有掌握技术的人之间形成了新的等级划分,使网络民主事实上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这本身也是有道理的,但又有一些人以此为依据,有了这样的逻辑,认为因为网络并不能导致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参与讨论,因而它不符合哈贝马斯论述的公共领域中“平等”的条件,所以就这一点而得出“网络中没有公共领域”、“或者网络是虚拟的公共领域”这样的结论。

  本文认为,这是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误读。根据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哈贝马斯所讲的平等并不是指所有的人都能够参与,而是指已经参与到公共领域中的人在进行讨论的时候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实际上哈贝马斯在书中也讲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是把普通大众排斥在外的。

  那么对于“已经参与到公共领域中的人在进行讨论的时候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这一点又是怎么理解的呢?从全文的论述来看,它也是哈贝马斯设计的一种理想的状态。他在书中反复强调公共领域中的公众具有——作为物主和人的虚构的统一性的人的双重角色。而且,讨论一般问题的“唯一保障是,人应该变成‘纯粹的人’,从其主体性当中解放出来。”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所说的“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是指,公众在参与公共领域中的讨论的时候,应该抛弃自己的与社会相关的负担、以及个人私利的杂念,而以一个纯粹的人角色参与讨论,完全从个人经验出发,从而来确保讨论的结果的公共性,而不是最后变成了各种私利相互妥协的结果。

  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即便是在互联网时代,决定媒体的信息传达有效性的根本仍然是经济实力。并以此来否定网络对于建构公共领域的意义,是把哈贝马斯提出的“平等”理解成了一个绝对的概念,本文认为,这实际上是哈贝马斯从公众自觉的角度对公众的理想化的设计。

  第三,公共领域内的讨论带有批判性,并且这种批判完全来自个人经验。

  这从他对“公共领域”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来,整本书中也多次强调这一点——“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5一旦没有了批判性,公共领域也就失去了意义。

  并且,公共领域的批判,必须不受利益集团、政治团体、公共权力的干涉和引导,完全来自参与讨论的私人的生活经验。哈贝马斯在该书第二章第四节中,进行了阐述——“公开批判的自我理解主要靠这样一些源自家庭内在领域中的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主体性和私人经验。”6

  第四,公共领域内的讨论形成的公众舆论,要能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产生影响。“政治公共领域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它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解。”7

  四、网络传播与公共领域

  明确了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下文将分别将网络讨论的特征与其相比较:

  第一,网络的出现虽然不能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但与传统媒体相比,它天生就少了与政治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产权相对明晰,大量的民营资本的注入,给它的企业化运作和管理提供了前提,它的体制就决定了网络中的相对较少的控制。而且,网络的海量信息、交互性、受众群体知识构成较高等特点,牵制了代表利益集团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受众的控制力,带来了更大的言论自由。在我国党管媒介的体制下,媒介的所有制都是国家所有,而网络媒介中出现了商业网站,从体制上约束了公权力向公共领域的扩张。虽然哈贝马斯认为媒介的商业化导致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但是中国的情况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西方的情况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领域不断向公共领域扩张,导致了公共领域渐渐失去了其公共性,而变成了一个利益的竞技场;而中国建构公共领域的主要问题在于,公权力通过对媒介的控制,不断地向公共领域扩张。只有商业化,先获得新闻自由,才可能把媒介构建成公共领域。

  第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每一个参与讨论的人更容易抛开自身的作为“物主”的人的角色,不考虑社会地位、身份等世俗的考量标准,变成一个“纯粹的人”,平等地参与讨论,并且,大多数人发表言论纯粹就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为了谋求私利。从这一点来看,网络上的公众更符合哈贝马斯所设计的公共领域内的公众的要求。

  第三,网络中的讨论都是网民从自己的私人经验出发,较少地受到政治宣传的影响,更容易发表批判的观点。因为连接批评者和被批评者的是虚拟的网络,使得批判可以不考虑场合、后果等世俗的问题,表达最真实的想法和观点。并且,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更容易挑战权威,而不是随声附和。网络中的讨论的结果较多地受到意见领袖的影响,但是就算是网络意见领袖,也是更接近于哈贝马斯谈到文学公共领域时提到的“艺术评论员”8,而不同于传统媒体中引领舆论的政治精英和专家,他们跟更能代表公众自身。

  第四,网络中的讨论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黑龙江宝马案,到南丹透水安,到刘涌案,再到孙志刚案,无不显示出网络舆论对于公共权力行使的调节作用。

  由此可见,网络讨论已经非常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设计的公共领域,之所以是接近,而不是绝对的等于是因为:第一,哈贝马斯所设计的公共领域本来就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从他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很明显流露出着种乌托邦的追求;第二,中国的现实与哈贝马斯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语境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本文认为,如果照搬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设计来考察中国的公共领域状况是不合理的。事实上,网络讨论的种种特征和行动,表明网络中已经出现了接近于哈贝马斯的理想化的公共领域的一个空间。(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网络传播系2005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分别出自《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P32,P35,P170,P40-41,P2,P33,P35。

  ⑧哈贝马斯在书中说,艺术评论员承担着双重使命——“他们既把自己看作是公众的代言人,同时又把自己当作是公众的教育者。艺术评论员之所以将自己看作是公众的代言人——这在他们和艺术家发生争执时是一个主要的话题——因为他们除了享有论证权威之外,不觉得自己还有什么其他的权威,并且和一切服膺论证的人的想法一致。同时,当他们作为反对‘教条’和‘模式’的专家呼吁对艺术不甚了了者提高判断能力时,他们自己又可以反过来面对公众。艺术评论员有些业余爱好者的味道,他们没有鉴定权,在他们身上,业余判断集中了起来,但是并没有专业化,因而还是私人判断,只对自己有效,自身之外,没有什么约束力。艺术评论员和法官的区别就在于此。”

  参考文献:

  1、《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2、《单向度、超真实、内爆——批判视野中的当代西方传播思想研究》,石义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版。

  3、《公共领域研究综述》,赵红全,《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4、《网络空间的民主和自由》,丁未,《现代传播》,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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