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申请廉租公房 拆迁补偿可异地产权调换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5: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修改后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被拆迁人可申请廉租公房 拆迁补偿可异地产权调换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符合安置廉租公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分配廉租公房,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补贴出售公房。这是市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中新增加的规定,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改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作价补偿,具体补偿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市政府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规定拆迁各类房屋作价补偿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产权调换可实行原地或者异地产权调换。实行原地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的作价补偿具体办法,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可根据地域等级,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增加补偿面积。从区位好的地段补偿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增加补偿的面积不得少于原建筑面积的20%,不增加补偿面积的,被拆迁人不作差价结算。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