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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最高罚5万 二级保护区建排污口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5: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汕头将立法保护饮用水源

  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最高罚5万 二级保护区建排污口最高罚10万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的或者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

饲养、网箱养殖活动的,将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的。

  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较多,《草案修改稿》对行政处罚作了较大调整。根据我市保护饮用水源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认真研究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尚未规定但又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列举了十四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如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或在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和水库库区从事农业种植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均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违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煤、水泥、石灰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和设施以及从事本项规定物品的装卸作业,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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