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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卖身救母”事件中法律工具论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2:00 东方早报

  文 胡起达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天涯网友陈易“卖身救母”事件(详见央视2005年12月5日、6日《社会记录》)引起的多方争论。不少人自觉地从法律角度对“民间独立调查者”八分斋先生的调查行为提出了质疑,主要着眼于行为的合法性,而八分斋先生同样从有无法律依据的角度作出了回应。让正反两方的声音都有充分的机会得到说明和听取,这本来是民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
在笔者看来,这场争论中的一个遗漏———对八分斋先生的“答辩”思路的分析,使得契机打了折扣。

  在八分斋先生看来,“在我们国内,民间的自由调查是没有先例的,这是个空白……你觉得我有哪些地方调查得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吗?因为它没有什么可以依据的,那么就没法参照,我去了我只要不违法,我用正常途径获得我们需要的资料,因为是网友捐钱了,就是我给你捐钱了,我就有调查权,就是我有知道真相的权利。”(所引均为原话)

  不难发现,八分斋先生眼中的法至少包括两种,先例与法律条文。其论证路径是,只要不与这两者相抵触,行为即合法。但是,只要稍懂一点法理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前者的基本内涵,后者则渗透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两者相辅相成,基本界定了公共权力与私人生活的空间。而衔接这两者的关键一环就是,私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受到侵犯时,通过公共权力的途径寻求救济。典型的,如消费者基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受侵害时,应通过政府部门、法院、消协等享有法定权限的公共权力机构实现受损权利的复原,不得侵入经营者的权利空间,以一己之力追求心中的正义。

  反观该事件,捐助者的知情权或许可以成立,但是知情权的存在并不能得出当然地享有调查权的结论,这在法律逻辑上并不成立,正如私人无权对“杀人者”执行“偿命”惩罚,原因就在于法无授权。如果说这在某些人看来尚存疑问的话,那么,事件中的被调查者完全有权将八分斋先生拒之门外,则是确定无疑的,前者依据宪法当然地享有私人空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

  的确,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向人们提供了对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预期,人们会自然地以法律为导向进行行为对策。但是,法律决不仅仅限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本,法律的诸多理念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即使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能作出是否可为的基本判断,而且是符合法治要求的判断。

  经济学者钱颖一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治的作用一方面是约束政府,另一方面也在约束经济人。笔者认为,经济人如果局限于法律的条文规定,而作出某些自认合法实则悖于法的基本理念的行为,这与政府以法律为工具、自己则高于法律的误区没有本质区别,它们同属于法律工具论。政府的法律工具论会导致无限政府的形成,经济人的法律工具论同样会造就一个私人权利空间被压缩而秩序失范的社会。

  多年的普法教育,的确普及了相当的法律常识,但如果人们对法的理解仅仅限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必然无法达至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在这点上,笔者认为,传播法的基本理念更为重要。恐怕这也是我们的普法教育值得检讨的地方。毕竟,“法律更多却秩序更少”不是我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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