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病历卡也可买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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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2:33 东方早报 |
早报记者 李祎责任编辑 夏正玉 明年1月1日起,沪上市民可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登记购买处方药。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公布了药品分类管理试行意见,试行期为一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处处长王燕表示,试行意见指导思想是引导患者必须按 “医嘱”合格用药。与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沪上开始探索试行凭病历卡买药,以缓解处方无纸化给“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带来的困难,同时患者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在“医嘱”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不同品牌、价格的药品。据悉,意见规定,销售处方药时,药品零售企业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严格按医嘱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若发现处方或病历卡的医嘱中字迹不清、涂改应拒配。 另外,为防止患者重复购药,意见规定病历卡的医嘱有效期为三天,售药后应在医嘱下方加盖“已售”章,销售治疗慢性疾病的药品除外。 王燕指出,新的试行意见还添加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药店当班执业药师可在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但药品销售量应控制在1天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并应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 另外,为进一步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售药登记内容真实可靠,保证其可追溯,意见指出,销售登记的内容必须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病历卡编号、病人姓名、性别、通讯方法或地址、就医日期和购药日期、药师签名等,同时,处方或登记销售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如高血压、心脑血管、糖尿病等的慢性疾病用药,由药店当班执业药师严格按照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用药和计量实行等级销售。驻店当班药师应提供药学服务,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并认真做好按医嘱登记销售记录,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意见》还对突发性病人应急用药提出了相关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