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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征地补偿款订下协议起纠纷 母亲状告3个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3:43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鹿寨讯(记者何继权 通讯员吴汉君)一家人达成协议,对一笔征地补偿款进行分割。但是,母亲领钱后认为自己得少了,要求推翻协议,并诉至法院要儿子退回“多占”的9000多元。近日,鹿寨县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67岁的黄某系鹿寨县古亭山六座村农民,与前夫育有一子,与袁某再婚后又育有

3子1女。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黄某家的土地承包证上,有黄某和丈夫袁某以及4个儿女的名字。2000年续签承包合同后,承包证上的名字不变。但此时袁某已去世,女儿已出嫁,黄某也离家到广东生活,承包地实际上由3个儿子经营。

  今年初,黄某家承包的茶籽山被征用了3.75亩(其中有0.8亩为开荒地),得到青苗费、安置费等共15.1万元的补偿。黄某闻讯要求分割这笔补偿费。6月30日,在黄某与前夫所生儿子的主持下,黄某和她与袁某所生的3个儿子签下一纸协议,声明她要求分得1.3万元。为了证明此协议有效,一家人还找了其他村民作证,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

  黄某拿到1.3万元后,想来想去觉得自己“亏大了”。15.1万元钱,按土地承包证上的6个名字来分,自己至少应得2万多元。尤其是知道女儿得了1.7万元,3个儿子分别得了3万、4.35万、4.03万,黄某的心里更不平衡。她于是向鹿寨县法院起诉,要求儿子退回“多占”的9000元补偿费给她。她认为,她签协议时不清楚补偿费的具体数额,对分配存在误解,而儿子则利用掌管补偿费的优势,让她签下了违背自己心愿的协议。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儿子们辩称,母亲对补偿费的大概数目也是清楚的,既然签了协议,就应按协议分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是在黄某和儿子们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且签订协议是在黄某与前夫所生儿子主持下进行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关于显失公平,最高法院曾就民法通则作过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开、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此案中,黄某的儿子们和她一样,都没有优势和经验可言。况且,黄某已离家生活16年,被征用的承包地主要由3个儿子分片经营,其中还有0.8亩是他们开荒所得,而黄某多年来并没有对这些土地尽到经营管理的义务。所以,儿子们多得补偿,黄某少得补偿,也是符合情理的。

  编辑:杨东 作者:何继权 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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