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合理绕道遇车祸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8:0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孤身在外打工的王孝民下班后没有坐单位的班车回家,而是绕道办了点事,不想,就此遭遇车祸,撞坏了大脑。这能否算是工伤呢?王孝民的家人和其所在单位闹上了法院。

  老家在河南的王孝民独自在外闯荡了10多年,去年终于在某工业园找到了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平时经常乘班车上下班,由于刚进入新的单位,劳动保险手册还在原单位。20

04年8月30日,和原单位主管约好后,王孝民决定下班后到其家中拿保险手册。

  当天下午5点多,王孝民打卡下班后乘公交车到前主管家,拿到保险手册后,便乘车回家。到站下车后,王孝民由北向南穿越马路,不想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当场昏迷不醒。后经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孝民一家陷入了痛苦之中,光医药费就花去了数十万元,对于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为了节省费用,王孝民的父母从老家赶来照顾他。

  经过一年多的护理,王孝民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是原本开朗健壮的他像换了个人似的,已经无法自由表达意志,以前的事情也记不清楚了,无法独立生活,都是靠父母服侍。对于年仅34岁还没有结婚的王孝民来说,后半生也许只能沉浸在痛苦之中。

  2005年3月6日,王孝民的家人为其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孝民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属工伤。这一纸工伤认定,对王孝民一家来说,犹如雪中送炭。可是,当其家人向某工业园申领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

  某工业园认为,王孝民未按惯例乘班车回家,而是去其原单位主管处拿保险手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而王孝民下班后直接办理私事,说明事故并非发生于“下班途中”。其次,事故发生时间和下班时间间隔近3小时,从社会常理推断,王孝民发生事故的时间也不属于“下班途中”。

  因此,某工业园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孝民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如何理解,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王孝民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时间,结合其单位和家的位置,其去拿保险手册的行为属于合理性绕道,处理上也应体现人性化的原则,劳动保障局对王孝民作出“下班途中”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工业园的诉讼请求,认定王孝民属于工伤。

  ■法官点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充分反映了立法的宗旨。老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的条例则没有了“必经途中”。

  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认定工伤事故,本身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旦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他就可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得到社会的救济。陈菲建华

  (编辑涵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