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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索债成风 执法遭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8:30 法制日报

  事实看点

  本网记者 李郁

  “不管怎样,扣车索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犯罪的特征,无法按刑事立案查处,或许该走民事诉讼程序。”12月27日,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局长李安对记者说。

  据了解,在山西省西南部的离石、临汾等地,强行扣车追索债务已经成风,每年两地各有几十起案件发生。临汾市一个人有一笔债权8年未追索,后来他得了癌症,临死时突然想起来,便告诉家人去追讨,如对方不给就扣下对方的一辆桑塔那3000型轿车。

  警方透露,类似事件已有向山西全省蔓延的趋势。今年10月,在山西东南部的长治市也发生了两起扣车索债事件。其中一起案子的扣车人打伤司机抢了车,径直把车开进法院,而法院竟然就势把车作了诉讼保全处理。

  看点一

  警方有关人士说,处理这类事件,公安机关比较头疼。

  民诉法第10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但在刑法里,对非法拘禁他人有相应规定,对私自扣押他人财产却没有相应的罪名。换句话说,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不算犯罪,民诉法的那条规定有一半落了空。

  从形式上看,为索债强行扣车行为类似抢劫,但实施者主观意图却和抢劫不同,不是占有车辆,而是把车作为索债的筹码,因而,不能以抢劫处理。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强行把车追回来,扣车人就会不断告状,说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看点二

  有人认为扣车索债的行为该走民事诉讼程序。然而按照民事诉讼来解决扣车索债问题,也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耽搁不起时间。按正常情况,法院一审、二审少说也得大半年。这还算是一切都顺利的情况,如果扣车人长期外出不归,立案文书送达不到,光在媒体上公告就得等3个月。这么长时间车被别人用着,损失怎么算得清?

  看点三

  讨债者采取扣车这招,恐怕也是多年经验所得:汽车比别的东西好搬动,好藏匿,公安机关又不便管,事主心疼车,怕损失加大,只好还钱或接受讨债人的条件。

  北京律师张振业认为,民诉法中有关扣押财物索债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本意,此类行为应属于刑事调整范围。但在具体立法时有疏漏,民事诉讼法有原则规定,而刑法中没有体现,缺乏操作性,客观上形成法律空白。有人钻这个空白,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扣车索债等于私自执法,此风断不可长。法律界、尤其司法立法部门应及早予以关注,在立法、司法上尽快给予弥补。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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