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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困难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9:38 南方日报

  新年新规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曾雅通讯员/周文娜)记者昨日从番禺区民政局获悉,番禺区明年拨出1277万元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专款,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番禺区的1.3万名困难人员可获救助。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了城乡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即无论有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指定医院就医,都可以按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减去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相应的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下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帮助解决50%。每年享受上述医疗救助金总额最高为1.6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区民政局批准,每年享受上述医疗救助金总额最高为2万元。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按以下途径申请救助:救助对象应在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户口救助对象住院出院后90日内向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参加本区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和出院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凭证复印件(盖有报销部门证明专用章)。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审批。

  可获救助的八类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城乡特困人员;(三)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优抚对象及城镇非在职优抚对象;(四)由区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发给生活困难救助的人员;(五)农村“五保”对象;(六)特困残疾人员;(七)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八)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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