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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范围扩大 解读上海公积金"新政"[附详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9:41 东方网

  今年9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若干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落实贯彻《若干规定》,市公积金中心日前制定并颁布了三项相关的实施细则。

  即将施行的新规定有什么特点?市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28日)下午,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专家在网上与广大网友们展开互动交流,对上海公积金新规进行了

解读。

  自由职业者将可享受公积金政策

  有网友问:“我是自由职业者,现在可以自己缴纳吗?一个月缴纳多少费用,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对此,专家回答:“明年1月1日起,上海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将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据专家介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若干管理规定》的三项实施细则——《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作出如上规定。

  根据新规,个人缴存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具体办理。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但同时也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

  公积金提取范围也进一步放宽

  

  一位是低保人员的网友问:“明年起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相关证明?”专家表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这项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提取范围: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专家补充说,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必须提供足够的材料,具体内容可以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企业必须为职工缴交公积金

  在网上交流中,不少网友反映:“如果公司没有交公积金,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专家对此表示,公积金缴交是强制性的。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缴交公积金,职工可以向企业理直气壮地提出或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专家建议,单位如果不缴公积金,首先职工本人应与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交涉后若单位仍不缴纳,职工就可以凭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基数、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受理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进行投诉。专家同时提醒:“如果投诉单位,需要有依据,最基本的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此外还有工资基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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