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五年 广州在全国首创,明年元旦起实施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30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陈实实习生刘海兰通讯员陈伟秋邱创泓魏富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明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开始实施。广州在全国首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旦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据广州法制办主任陈里程介绍,此前,规范性文件产生后何时失效,失效后怎么处 理,规定得并不严格。新修订的《管理规定》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设立了有效期制度,成为全国首创。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旦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如果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然后进行重新修订。设立了有效期后,文件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自动消除,不再需要进行运动式的清理。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作了排除性规定,如规定了哪些主体不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以前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法制部门审批后,在各部门内部发布。现在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在《广州政报》发布。同时,在《广州政报》上登载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 《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将更严厉。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公示该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