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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益劳动低保户≠义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30 南方都市报

  参加公益劳动低保户≠义工

  相关规定明年元旦起执行,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或被取消低保金

  本报讯(记者叶子通讯员文燕媚)今日起,《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陆续下发到各街道,明年1月1日起,广州有劳动能力

而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每周须参加适当公益劳动。市民政局有关人士表示,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当义工的说法有误,领取低保救济与参加公益劳动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每月两次不劳动将受到被取消低保金等处罚。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有关人士表示,实施领低保参加公益劳动并非广州先例。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早有相关条文规定。市民政局借鉴北京、天津等地的有效做法,结合广州实际,负责起草制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规定》主要对劳动人员、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按照《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劳动时间每人每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同时还列举了4类免除公益劳动的低保人员,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等。

  《规定》还明确,对于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取消其低保救济的资格。

  据了解,街道办事处是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协助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合理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公益劳动登记手册,并为低保人员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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