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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万元买来“凶宅” 买后4个月方知屋中曾死过两人,买主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3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陈捷生实习生黄春燕通讯员陆丹)市民王明(化名)觉得自己很倒霉,花了9万余元买来了一套房子不想竟是“凶宅”。买房4个月后,王明发现屋子曾经发生过火灾并造成两人死亡,愤怒的他认为原屋主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王明所买的房子位于白云区棠新北街,建筑面积30多平方米。然而,在买房的4个月

后,王明得知自己花了9万多元买来的房子,竟是一间死过人的“凶宅”。后经法院查明,该房屋确实于2004年6月8日晨6时许发生煤气罐爆炸事件,造成屋内两人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明认为,原屋主阿华将有瑕疵的房屋出卖给他,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有违诚信,也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律规定,事后他多次协商,但对方不予理会。愤怒的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讼争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明实际使用已将近一年。王明认为阿华未告知其房屋因发生煤气罐爆炸致人死亡的事实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从而规范社会行为,但衡量标准不得随意扩大,阿华的未告知行为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

  近日,白云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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