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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抓“大”不能放“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东津

  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经审理过原国家科技发展基金会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公款2.28亿元的特大腐败案件。记得这起案件当时颇为轰动,因为在这起腐败案件中,贪污、挪用公款之多与当事人的级别之低呈现出太大的反差。当时媒体纷纷惊叹:都说当今社会有权才能谋私,然而卞中这个无品无级的“小蛀虫”,却“创造”了无权也能搞特大腐败的“奇迹

”,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之所以惊叹,说到底,在许多人心目中有个观念,把腐败与一定行政级别联系在一起。当然,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官员———也就是所谓的有权吧———如果其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这些官员手中的权力确实容易沦为腐败的工具。但是,单纯以达到某种行政级别才能纳入到监督的对象行列中,也容易失之偏颇。

  比如现在的公职人员,如果是副处级以上的话,每半年都会接到一张个人财产申报表。这当然是应该的、必要的。但这种做法多少有些“一刀切”的痕迹。结果呢,有可能漏掉许多级别可能比较低,但实权却不少的所谓的“小鱼”。比如说一个县内,许多职能局局长们可能也就是一个科级,级别不太高吧,但其手中掌握的权力———从财权到事权再到人事权并不小。如果就因为他们行政级别还不够“格”,就不申报个人财产或者说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督,仍然会出事。

  与许多职能局长们相比,村官们的级别更低了。但同样不可低估村官们手中的权力。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村官因为出让土地、出租房屋等等,手中能运作、支配的资金,少者上百万,多则千万甚至亿元。但与他们手中可支配的财力等相比,以前,这一块的廉政建设相对薄弱了一些。所以,近些年来,少数村官挪用公款上百万到境外豪赌的现象,也并非罕见。

  所以,廉政建设当然应该抓“大鱼”,但对于握有实权的“小鱼”,却不可等闲视之。应该说,这个问题越来越被提上议事日程上来了。先是省委领导在深入农村开展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就严正指出,要对有挪用公款等腐化行为的村官们严惩不贷;继而从前天广州召开的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来消息说,要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加大对农村财务收支的监管,实行农村“会计委派(选聘制)”或“会计代理制”。这表明,廉政建设正在向基层延伸。“小鱼”同样也成为廉政建设监督的对象。这是求真务实之举,也是对村官们的一种特别爱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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