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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实施松嫩平原草原禁止放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2:24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张妍霞

  本报28日讯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已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

  据了解,我省是全国第九位草原资源大省。1995年数据显示,全省草原已由1984年的1.13亿亩减少到6500万亩;1996年至1999年间,我省又有约300多万亩草原被开垦。

  为尽快恢复草原植被,《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同时规定了在休牧、禁牧草原放牧的处罚措施。

  该《条例》在《草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措施:禁止挖草皮、在草原烧生石灰、草炭、草垡、建造坟墓、毁坏草原建设设施、向草原倾倒废物或者排放污水和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等行为;禁止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等。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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