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规范性文件需注明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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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3:29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王丽凤通讯员邱创泓)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新修订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首次在国内率先提出立法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评估修订或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对私自设规不上报审查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据广州市法制办主任陈里程介绍,今后新出台文件在出台时必须注明有效期,没有 注明的以5年为期。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继续实施的,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没有发布的则视为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