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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3:35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2004年3月,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的现象,已经非法占用的尽快恢复耕种。某村村委会研究后,便直接将村民赵某耕地上的幼树1500余棵伐掉。林业局调查后认为该滥伐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故移送公安局。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伐树时没有办理采伐证,并且伐掉的幼树棵数达1500余棵,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于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责任人认为,自己砍树属贯彻国务院精神,方式虽有不妥,但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后公安局撤销了案件。

  律师点评:根据国务院规定,村民利用基本农田进行树木种植的行为是不对的。而村委会为避免耕地数量减少而采取强行砍伐林木的手段显然也是错误理解了国务院精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指出:“……已经接近砍伐期的,要在砍伐结束后,尽快恢复耕种,并不得再执行或续签协议;对于刚刚栽上树苗的,可以移植到荒山、荒地、空闲地等适宜种树的土地上,并恢复基本农田耕种条件。”可见,对于如何处理耕地上的所种树木,有关部门是有明确的指导意见的。村委会强行砍伐的做法虽然出发点是对的,方式却显然不妥。

  但是村委会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否就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这就要看看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滥伐林木罪?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和有关刑法理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就本案来讲,村委会虽然没有办理砍伐证,但是砍伐的不是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故其行为不完全具备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本案中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砍伐树木的行为可能会承担其他责任,但将其认定为滥伐林木罪是不妥的,公安局撤销案件是正确的。

  (点评:李建奎,山东天助律师所律师,电话130650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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