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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4: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2月28日讯(驻株洲记者 谭斯亮 通讯员罗晟海)从公安民警沦为阶下囚,28岁的何松林为一时贪念付出了惨重代价(本报12月13日A10版曾报道)。今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何松林有期徒刑11年,同案的其余4名嫌犯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17日至2005年1月3日期间,蒋剑频、杨洋、余登奎、何松林(原株洲市荷塘区公安分局民警)、顾志强5人分别纠集,先后窜至株洲市、湘潭市的

娱乐场所附近,以“公安民警搞检查”为由伺机挟持深夜或凌晨下班的坐台小姐。其中,蒋剑频、余登奎两人抢劫9次(2次未遂),各分得赃款16670元;何松林抢劫7次,分得赃款14670元;杨洋抢劫7次,分得赃款15670元;顾志强参与抢劫2次,分得赃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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