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2005年检察理论研究聚焦五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16 检察日报

  ■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继续进行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的讨论,研究如何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以及如何加强对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问题。

  ■关于检察理念的研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注重考察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综合的检察执法理念。

  ■在科学配置检察权的检察理论研究中,体现出相当的理性和进步。

  ■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突出体现为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

  ■检察机构的改革也是本年度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这项研究不仅从制度建设的层面,而且从操作性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2005年是检察理论研究繁荣发展的一年,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检察理论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在200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上,贾春旺检察长指出,要建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完善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检察事业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朱孝清副检察长指出,要通过建立课题制、评奖制等载体或平台,开展和推动理论研究工作。以此为指导,2005年检察理论研究更注重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构建,在检察基础理论和检察具体职权的研究方面都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强化法律监督地位,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理论研究针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继续进行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的讨论,研究如何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以及如何加强对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问题。

  1.充分论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得到普遍认同,专家学者纷纷参与其中,论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陈光中教授指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从我国法律执行情况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利大于弊。还有学者从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出发,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出发,指出该政治体制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客观上已经发展成以实现对执法、司法和国家工作人员守法的制约与监督为目的的独立性权力。

  2.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方面,有的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核心和基本出发点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提高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要把重心放在检察机关自身,突出从内部挖掘潜力,提高法律监督的本领。也有人指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应当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针对性。

  有人从宏观上指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注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监督制度,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赋予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所必要的侦查手段,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程序,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还有人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指出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应当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密切结合起来,与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密切结合起来,与提高每个检察官的工作能力结合起来,与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结合起来,避免将法律监督能力泛化和抽象化。

  3.外部监督应纳入立法。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还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在2005年得到社会各界进一步的认可,并且学术界也纷纷参与,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献计献策。

  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达成了一个初步共识,人民监督员应当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并纳入立法。有的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应当通过修改和制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监督员法》三步,走逐步立法的道路。有的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从体内运作转向宏观建构,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修改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权力监督转向权利监督,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所必要的诉讼权利,赋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决定以应有的强制效力。

  二、检察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5年,在检察理念的研究上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从注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从对起诉法定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适用范围的探讨走向考察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走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综合的检察执法理念。

  1.“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005年11月由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检察官协会共同举办了“两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讨会。在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两院”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坚守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立足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检察院与法院出现的分歧及时进行协商,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益。还有的代表指出,“两院”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力,同时,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对方不正当的做法进行制约,以保证更好地执行法律,维护司法的权威。

  2.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在本年度的讨论向纵深方向发展,在检察理论研究中主要落实为刑事和解制度。有的文章指出,恢复性司法很难被界定为“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在目前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治理犯罪的理念,解决纠纷的理念。在诉讼视野中,恢复性司法主要体现为刑事和解和刑事调解程序。有的指出,刑事和解在本质上是个人权利(不追究权)对国家权力(刑罚权)的一种协调和平衡,是刑事纠纷的另一种解决途径。还有的文章指出,在目前私了现象大量存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强调公检法机关的主持和审查,强调维护基本的刑事司法公正。和解之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适用以下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被害人案件,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实践中和解较多的案件为重点。在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方面,有文章指出,在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审查处理权;在起诉阶段,认可刑事和解对不起诉决定的影响,适当扩大不起诉的范围;在审判阶段,建立法庭允许公诉人以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为由撤回公诉制度。

  3.轻缓的刑事政策。

  在起诉中应当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引进暂缓起诉制度也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

  有文章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犯罪高发期,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但是,以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为立足点,借鉴国外处理社会矛盾的有益做法,改革和完善现行公诉制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案件范围方面,有文章指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被害单位无异议,侦查机关无异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过失犯罪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和盲聋哑等残疾人犯罪案件。还有的文章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入手,提出在我国落实这一刑事政策的相关程序完善:在“轻轻”方面,扩大不起诉范围,引进暂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引进刑事调解制度等;在“重重”方面,严格限制重重的对象,并且依法从重。

  体现轻缓刑事政策的暂缓起诉制度,在本年度的讨论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法理念相结合,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暂缓起诉制度的呼声日益增高,在暂缓起诉的程序建构方面,主要达成以下共识:暂缓起诉不适用于重大案件,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初犯、轻犯和起诉不利于公众利益和被害人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情况、犯罪后的各种情况之后行使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必须详细列出事实及理由、附加条件和期限,同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征得其同意;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暂缓起诉后,应当重视监督其及时补偿受害人,定期参加一定的社区劳动,专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强化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和不当行使起诉裁量权后的救济,如内部的制约、复议、申诉、公开审查等。

  三、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下,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背景下,如何科学配置检察权成为2005年检察理论研究的热点。检察理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体现出相当的理性和进步。

  1.法律监督权——有限性与有效性。

  本年度关于检察权的研究更趋理性化,立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认识到检察机关职权作为诉讼监督权的有限性,从努力提高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有效性角度强化法律监督。

  有文章指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诉讼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的职能,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主要限于刑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等法律,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的途径。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有限的时候,才能冷静、公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此,应当研究如何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使检察机关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还有的指出,科学配置检察权,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性质界定相适应,对检察权配置的内容是以诉讼上的权力为主体,兼有监督上的权力。而且,配置给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在不断充实、扩大的。

  2.检察机关侦查权——增减有度。

  有文章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决定了其侦查侵犯国家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等职务犯罪的正当性。但是,应当收缩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范围,将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划给公安机关管辖。与此同时,增加必要的侦查手段,赋予检察机关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并完善侦查情报信息工作。还有文章指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直接行使侦查权有利于促进抗诉工作,确立民事行政检察的权威,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但是,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侦查权应当量力而行,如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没有配备既懂侦查又懂民行检察业务的复合型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直接行使侦查权。

  3.列席审判委员会——只为监督。

  有些文章研究了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认为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是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应当坚持。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不会构成对审判权的干涉,原因在于:司法的权威应当靠公正的裁判结果和司法过程确立,检察院派员列席不会破坏司法的权威;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不会干涉审判委员会行使案件的决定权。同时,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也不会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原因在于: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并非公诉权,被告人没有理由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抗衡;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不是指控犯罪,而是监督审判委员会依法对案件的讨论。

  4.检察建议——法律监督与服务社会。

  还有人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进行了研究,指出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其目的在于弥补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和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检察建议应当只适用于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直接相联系的情形,并且只适用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的行为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检察建议的内容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不能干预被建议单位的正常执法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能提出不切合实际的建议。

  5.增加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

  有些文章还对检察机关应当增加的若干职权提出了建议。一些文章指出,在现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制度基础上,应当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职能,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将侦查过程中一切限制公民基本人权的强制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适用都纳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范围,实行令状主义。还有些文章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源于公诉权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中国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之下,必须扩张和规制检察官的求刑权,设立与现代刑事诉讼相适应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还有的文章指出,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诉权,对于自诉案件,当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没有承受诉讼的人或逾期不予承受的,检察官可以担当诉讼;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四、检察官角色定位

  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突出体现为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研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对于明确我国检察官的定位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对于推动检察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检察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文章指出,检察官既是审判等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法治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准确地执行法律。为此,要加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办案的自觉性,防止片面地将检察机关当事人化的倾向;要处理好接受领导与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关系,检察官既要服从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又要保留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者检举、控告的权利。

  还有文章指出,应当在立法上确立客观义务原则,建立确保检察人员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协助辩护方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辩护方的证据开示义务,建立确保检察机关全面抗诉的程序机制,加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等。也有文章从中国国情出发,指出现有检察官业绩考核制度与生存环境增加了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难度。检察官属于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重要支撑角色,相应地应当享有依专业知识、遵照职业准则公正处理案件的独立性保障,业绩考核不能仅仅强调办案量、胜诉率,还应当考察是否实现了司法的公正。

  五、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与案件管理

  检察机构的改革是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核心问题,也是2005年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基于对只有宏观的制度建设而使检察机关职权行使流于粗放化的担心,本年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从操作性层面深入探讨了检察业务中的案件管理工作。

  1.组织机构改革——纵深发展。

  有的文章指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应当基本保持不变,但在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方面,应当解决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制度之间的矛盾,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检察长与检委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采取两种方案,检察长即可以自行决定并独立对该决定负责,检察长也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有的文章指出,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从派出检察院管理体制方面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进行内设业务机构的改革,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导入完善检察官的设置。还有的文章对我国基层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的具体设想,建议在一些人员编制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将目前十几个内设机构精简整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诉讼监督局、行政事务管理局以及后勤保障局等5个部门。

  2.案件管理——体系化、精细化。

  有人从实现案件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入手,提出科学构建检察案件管理模式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现代质量管理模式的案件管理流程,并增强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实用性。还有人提出,应当参照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的规则和规范要求,构建检察机关案件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办案质量督察机制、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办案质量预警机制和案件质量考核奖惩机制。也有人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与质量控制机制建设,规范办案操作流程,强化动态监督,是检察机关实现公正执法、取信于民的必然要求。为此,应当建立质量规范制度、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责任制度等。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