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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走向“自治”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责任减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16 检察日报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公司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一些误区。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公司法中出现了许多特殊的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规范,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国家控制投资者的管理法。而公司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正因为如此,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一直呼吁尽快修改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进入机制到退出机制,公司法全面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在公司设立、公司成立、公司经营、公司资本交易等各个环节,真正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收益分配、表决程序、表决执行等各个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

  但是,这种变化对于投资人来说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中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公司的章程对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自由意味着责任”,在一部贯彻契约自由的公司法下,投资者在设立、经营公司时,更应充分注意,小心行事。

  首先,必须克服过去的依赖心理,认真签订公司出资协议,起草公司章程。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性的经济运行机制,法律不可能事先将当事人之间可能约定的所有问题法律化,相反的,公司法将尽可能为当事人创造性地设立公司和经营公司提供法律空间。在公司法修改之后,当事人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章程将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防止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矛盾和冲突。

  其次,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谨慎设立公司。契约自由的核心在于是否签订契约的自由。如果对合作伙伴缺乏了解,或者,对公司的盈利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那么,即使严格按照公司法办事,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有些中小投资者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通过跟随控股股东进行股票炒作,获取巨额利润。市场的表现充分说明,如果选择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合作伙伴,那么,短期盈利带来长期的亏损。凡是试图选择公司这种形式投资创业的人士,都应该从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得到足够的启示。

  第三,必须考虑到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考虑到由此所带来的各种社会成本。按照合同一般理论,合同具有相对性特征。合同只能为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公司法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为公司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社会责任。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一种内容广泛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司的债权人、劳动者和广大的消费者承担法定义务。如果公司违反了社会责任规定,将会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人的价值。公司是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组织,公司中最宝贵的财富就是人。公司法针对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特别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在公司内部营造和谐的经营环境。投资人设立公司时,必须充分了解公司法上的这些规定。

  选择公司这种形式,就意味着选择了特殊的契约。公司法规定越简单,当事人选择就越沉重。千万不能因为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而盲目地设立公司;千万不能因为公司法提供了诉讼救济条款,而随意决策。公司法贯彻盈利精神,但是否盈利,还须当事人自己努力。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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