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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起 我省13种刑事案件执法公开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30 黑龙江日报

  记者 文天心

  本报讯为寻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对刑侦工作的监督,促进刑侦部门刑事执法工作的公开与透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将推行刑事执法公开化。

  实行执法公开化的包括13种刑事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放火案、爆炸案、决水案、投放危险物质案、绑架案、抢劫案、抢夺案、盗窃案、诈骗案、敲诈勒索案、非法拘禁案。

  实行受案回执及不立案、移送管辖回告制度。刑侦部门接受案件时,接警人员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收执。决定不立案的,承办人会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及作出移送决定的,公安机关承办人会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实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时,承办人应当将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前,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承办人要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

  实行办案过程公开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向群众公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和主要时限。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回执单、告知书、通知书等文书,通过电话或者直接到受案、立案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实行刑事犯罪情况公告制度。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每半年公告一次,市 地级公安局刑侦支队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公告一次,县 区级公安局刑侦大队每两个月或者每季度公告一次。如突发影响大、危害大、破案难度大的刑事案件,将随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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