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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担保贷款事后赖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43 南京晨报

  12年前,由于镇政府出面担保“撮合”,中国某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将100万元放心地借给江苏某调速电机厂。令银行没想到的是,在调速电机厂破产后,镇政府却不愿为借款还债。近日,中国某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将无锡新区某镇政府告上建邺区法院。

  银行讨债状告镇政府

  中国某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诉称,1993年5月14日,为了帮助江苏某调速电机厂开拓经营,在无锡某镇人民政府下属的工业公司担保下,银行借款100万元给该电机厂,月利率为千分之9.6,借款期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江苏某调速电机厂欠本金29万元及利息未付。因江苏某调速电机厂已经破产,银行起诉要求担保单位无锡新区某镇人民政府承担还债责任。

  被告镇政府应诉后辩称,担保情况基本属实,但因担保单位乡工业公司属于镇政府下属职能部门,按法律规定,其担保无效,且银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镇政府不应再承担责任。

  镇政府承诺没兑现完

  建邺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14日,江苏某调速电机厂向中国某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借款100万元,无锡某乡工业公司确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调速电机厂归还了部分欠款。1994年5月,江苏某调速电机厂变更为江苏某集团公司。2001年5月24日,乡工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责归还。2001年6月,该集团公司破产。工业公司在2002年及2003年为电机厂归还了部分借款后,银行至今尚有贷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未收回。

  法院:双方都有错

  法院认为,2001年5月,无锡新区某镇工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借款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责归还,之后又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银行起诉时间为2003年1月22日,因此,镇政府关于银行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鉴于镇政府不得为保证人,故其所作担保无效。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法律规定,作为镇政府内部职能部门的镇工业公司亦应明知这一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因此,银行及镇政府对导致担保行为无效的结果均有过错。

  判决:银行自担一半

  法院判决,无锡新区某镇政府对原江苏调速电机厂应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罚息的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一半的损失则由银行自行承担。

  作者:建法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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