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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工人监守自盗 偷煤42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5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通讯员李世寅)负责看守煤场,竟然监守自盗。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审理终结该起案件,煤场工人竟然前后盗窃煤炭42吨。目前,三被告均被判刑。

  密谋:雇人开货车盗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是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某煤场工人,负责看守煤场,铲煤上车。2004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刘某密谋窃取上述煤场的烟煤。

  两人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周某盗去该煤场的烟煤,再由被告人刘某以每车1000元的价格收购转卖,同时以每车30元的运费,由被告人陆某驾驶货车到上述煤场将所盗烟煤运走。

  2004年11月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晚在务工的煤场,用铲车把该煤场的烟煤铲到被告人陆某的货车上,被告人陆某再按照被告人刘某的要求,把烟煤从煤场内运到东升镇被告人刘某的煤场内。

  盗窃:前后运走42吨

  第一晚运3车煤后,被告人陆某因怀疑周、刘二人盗煤,遂逐次提高运费至每车50元、100元,第二、三天晚上共运走共4车煤。在这过程中,被告等人共盗取了7车烟煤共34.7吨,被告人刘某付给被告人周某4500元,付给被告人陆某运费400元。

  12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陆某在上述煤场再次盗煤时被预伏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现场缴获载有烟煤8.27吨的货车一辆。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烟煤34.7吨。破案后,缴获全部被盗的烟煤42.97吨已返还被害单位。

  判决:盗窃巨大判徒刑

  中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陆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利用周某工作上的便利,共同将他人财物盗走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刘某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分别判决三名被告人一年零一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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