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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法定权利而不是恩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08 中国青年报

  程春荣

  近日,《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出台。根据该规定,2006年元旦起,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将按规定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如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

等处罚(《广州日报》12月28日)。

  公民主动参与社会公益劳动是应该的,也是社会所提倡的。但是把参加公益劳动和享受低保待遇相挂钩,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就是说,《条例》已经明确低保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施舍。

  然而,广州市民政部门推出如此“有条件低保”,改变了低保的内涵和宗旨,是对享受低保的公民权利的误读。对于那些有资格享受低保待遇的公民而言,低保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不是一种恩赐,故而是无条件的。换言之,政府给凡有资格享受低保的公民支付低保金,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应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而非报酬或薪金。假若非要强令一些低保对象以“公益劳动”换取其低保金,就有歧视之嫌了。

  虽然,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确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但这里的“应当”不是“必须”,仅仅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倡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约束,不能成为“吃低保”的必要条件,不要把法律层面和道德范畴的概念混淆了。

  特别是,广州市规定低保对象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这实际是劳动考核的强制措施。其实,让吃“低保”的人参加公益劳动,其实并不能真正扭转懒汉吃“低保”现象,因为他们即使参加公益劳动,在劳动中一样可以偷懒。同样,对拒不参加公益活动的“懒汉”,可以进行道德谴责,而不宜简单化取消低保资格。

  从广州的低保规定来看,现代政府的社会救助理念应实现从施舍、怜悯的理念,向尊重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理念的转变;从不尊重或忽视受助者人格尊严的理念,向确保受助者人格尊严的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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