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审批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30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张志宇 针对有些公司以获得了多家唱片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或者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授权为由,向卡拉OK经营者及网站等使用者广泛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的现象,国家版权局负责人今天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著作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与监管工作,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 体管理活动的单位,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该负责人指出,这些公司(有的是境外公司)的活动,实际上是在以各种形式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他们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大量获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后,转给他人使用并发放许可从中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未经国家版权局审查、公告。这些活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造成混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该负责人透露,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批准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成立,该协会将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商,共同针对卡拉OK经营者、网站等作品使用者进行收费。新的收费标准有望明年上半年出台。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