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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在畜牧法总则中得到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3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新出台的畜牧法吸取了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使“动物福利”相关精神在畜牧法总则中得到体现。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又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也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清楚,还是不作规定为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

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再次认真研究,倾向于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在“总则”中作出原则规定,可以不使用“动物福利”一词。据此,法律委建议在“总则”中增加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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