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违法生育源自流动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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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44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徐焰)我省目前的流动人口约855万,总量居全国第二位,80%左右的违法生育发生在流动人口中。在今天召开的全省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上,我省出台了《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多方面做了新的明确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管理 《细则》规定,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由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或单位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委会,经过上门采集核实信息后,上报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同时,流出人口在办理《婚育证明》时进行信息登记。 省内临时证明取消 《细则》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婚育证明》;流向省外的男性可自愿办理《婚育证明》,在省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免费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年。 对未持《婚育证明》者,属省内流动的,应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取消省内流动人口的临时《婚育证明》;对跨省流入的,经核实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3个月,仅可办理一次。本省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婚育证明》。 用人单位承担手术费 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流动人口实施计生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手术一律免费,其他治疗费和药费由流动人口本人承担。 社会抚养费“就高不就低” 现居住地发现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但须先将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户籍地,不得在对方不知情、不同意情况下,单方面随意征收。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般以现居住地经济收入标准计算。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按实际收入核算征收;当事人为少缴社会抚养费到经济收入低的地方缴纳的,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经济收入高的一方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