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明年1月施行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1:10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近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新的规定中,诸如“产权调换商品房价格由拆迁户通过市场评估确定”、“符合条件被拆迁人可申请廉租公房”等规定体现了政府对拆迁户的关怀。产权调换房价由市场评估确定 原《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商品房价由拆迁人拟订,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公布执行。”但在当前全国商品房价格已放开的前提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授权物价部门对产权调换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此外,由于当前商品房及建筑材料随行就市、价格经常变动,仅依据规划设计(图纸)及预算成本等情况直接定价既不科学,又容易引发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部门各方之间的争议,实施起来难度和矛盾较大。 基于此,新《规定》将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改为“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并公布”,并规定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具体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另外,从区位好的地段补偿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增加补偿的面积不得少于原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不增加补偿面积的,被拆迁人不作差价结算。被拆迁人可申请廉租公房 面对着“强大”的房屋拆迁部门或开发公司,“势单力薄”的被拆迁人往往更易“孤立无援”。在房屋拆迁实行一次性作价补偿,特困户补偿款不多的情况下,新《规定》在原第五十三条“建设部门拓建、新建城市道路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由建设部门代其申请购买补贴出售住宅。购房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其余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无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准,由建设部门给予补贴”的条款上,又再增加了“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符合安置廉租公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分配廉租公房,也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购买补贴出售公房”的条款,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照顾,也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幼华、林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