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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农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1:2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李北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以赞成162票、反对0票、弃权1票,通过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今日本报第15版)。

  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退出历史,普通百姓或许不能估量出它蕴含的深远意义。

但媒体报道告诉我们,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明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

  作为农业国家,咱们中国过去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历史上的农业税所包含的内容,可谓五花八门,无论是“摊丁入亩”,还是“一条鞭”制,其意皆在简化税负,提高农业税的征税效率。但正如“黄宗羲定律”预言,无论是休养生息,还是轻税薄赋,农民在经过短暂休整之后,都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赋税包袱。从这个意义上说,废除农业税,是从经济上对农民的彻底解放。

  惠农,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的一项政策原则,比如实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比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尽管此前,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已经提出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但此政策未经具有专属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通过。而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表决结果,无疑是彻底取消农业税,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国家实行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令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为41%,到2004年则不到1%。农业税的下降,一方面表明了中国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取向,另一方面也为全面取消农业税创造了条件。农业税的取消,是顺时应势之举。

  尤其是,废除农业税条例,不仅将减轻农民的负担,更从深层次上体现着中国立法机关对法律终极价值的真正意识。诚如媒体指出的那样,废除农业税,是中国政治文明的表现。在现代工业化时代,废除农业税的积极意义更在于,国家充分意识到农民的弱势地位。关照弱势是社会的良知。在现代工业社会,农民属于弱势群体。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竞争力,体现了公民的意愿,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是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

  别了,农业税!虽然,改变农业人口的弱势地位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但我们还是应该为农民兄弟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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