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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1:45 黑龙江日报

  首席帮办 王海臣

  29日,记者从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出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哈市继农民工可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后,出台的又一重大保险政策。为使农民工朋友明确了解此《办法》,记者采访了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问:农民工个人是否缴工伤保险费?

  答:个人无需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必备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医疗初次诊断证明。相关材料:A:事故报告(或事故证明);B: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问:何时做劳动能力鉴定?咋赔偿?

  答: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存在残疾但伤情相对稳定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被鉴定1至4级伤残的,可按规定选择享受长期支付待遇或一次性支付待遇。

  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有两部分:

  一级伤残为12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9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75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1级至3级伤残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一级护理为10万元,二级护理为8万元,三级护理为5万元;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一级护理为8万元,二级护理为5万元,三级护理为2万元;满50周岁以上的,一级护理为3万元,二级护理为2万元,三级护理为1万元。

  问:企业违法分包工程,农民工发生工伤谁责任?

  答: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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