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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状告《读者》不了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2:51 兰州晨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当为由驳回浙江读者起诉读者状告《读者》不了了之

  法院驳回诉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读者》杂志社是甘肃人民出版社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当,而符合本案法定起诉条件的被

告诉讼主体应该是甘肃人民出版社,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何必会的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何必会如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不再上诉12月29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在浙江义乌的何必会。何必会说:“我一直以为这是我与《读者》之间的事,也不知道《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按照法院的要求,我所要面对的是甘肃人民出版社,而我与甘肃人民出版社本身并没有什么瓜葛,如果针对甘肃人民出版社提起诉讼,就违背了我的本意,因此,我决定放弃上诉。”何必会表示,当初自己提出要《读者》道歉和赔偿0.1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更多的是象征意义,为的是让《读者》知道自己错了。

  起诉触动《读者》何必会告诉记者,虽然自己的两个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但《读者》后来的表现还是令人欣慰的。

  据悉,状告《读者》事件发生后,《读者》的一位负责人曾两次致电何必会与其沟通,言辞诚恳,表示今后在涉及到类似大概念的时候会加以注意。

  此外,《读者》还两次以公开信的形式与其沟通,其中一封信写道:“何先生的诉讼,虽然令我们诧异和不平,但却给我们以启示,那就是对于可能会引起口舌之争的一些文章,在编辑过程中,需做一定的处理和加工。”这一点令何必会感到很满意。他说:“这说明诉讼已经触动了《读者》,达到了我的本意。”本报记者刘志广鲁进峰

  曾在全国引起轰动的浙江义乌读者何必会状告《读者》案,近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当为由驳回起诉。

  12月29日,记者与何必会取得联系后得知,何必会已经放弃了继续上诉的权利。

  至此,这起诉讼不了了之。一场“朋友式”的纠纷

  今年2月17日,有感于《读者》杂志接连刊登的《让中国人汗颜的帖子》、《双面日本人》、《中国人比韩国人少什么》三篇“贬损中国人”的文章,浙江义乌读者何必会将这份在全球读者中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杂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读者》杂志为其不当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0.1元。

  当天,何必会在义乌通过邮局向《读者》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民事诉状。

  何必会说:“与《读者》的纠纷,犹如一场‘朋友式’的纠纷。”虽然与《读者》打官司,但他仍然是《读者》的忠实读者,几乎每期必读。

  何必会状告《读者》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各种时评见诸报端,褒贬不一。

  而《中国人比韩国人少什么》一书的作者张宏杰也与本报取得联系,在感谢读者对其文章指正的同时,还委托本报独家刊发了《对“状告〈读者〉”事件的一点看法》一文,畅谈了自己的创作初衷,表达了自己对争论的见解。

  本报记者刘志广鲁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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