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定期死亡的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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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4:34 信息时报 |
魏文彪 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只生不死、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将彻底改变。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表明,明年起对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 制度”。众所周知,红头文件都是带有地方特色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监督,红头文件一旦诞生,就具有无穷的法律效力,有的甚至成为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实行“有效期制度”,能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之及时退出行政管理工作范畴。因而,红头文件过期作废制度的出台,无疑能有效防范落后于时代与发展变化的行政行为出现。 正如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里程所表示,建立这一制度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而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确实,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就相对随意,而对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缺乏预期,必然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工作与生活安排预期的缺失,也就不利于他们有效规避红头文件的废改可能给其带来的麻烦与风险。相反,明确了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行政相对人就能根据政策的有效期作出更好的合理的安排和发展计划。 此外,实行“有效期制度”,还能防范有关部门利用红头文件维护自身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现象出现。由于红头文件不会自动失效,有关部门与企业便可能利用原先规定,来达到逃避或增加补偿、赔偿的目的,而这很明显有悖于红头文件的初始目的。 我们注意到,红头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还具有自动定期清理的评估与修订功能,这种即时性的自我审视必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防范了官僚主义作风对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同时,又能减少行政自利行为的出现,“有效期制度”无疑值得其他地方效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