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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以地方性法规确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20:2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30日电(记者苏杰)《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最近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今年我国公务员法出台后全国首部专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福建省现有事业单位4万多个,工作人员70余万人。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聘用、聘任制为基础的新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与工作

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日渐增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据介绍,《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共有31条,在许多方面都有创新和突破:

  --明确了受案范围和处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的处理。而事业单位与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该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确保仲裁的公正、公平。该规定指出,事业单位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地方总工会代表、同级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法律专家组成。

  --关于举证责任,该规定指出,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合同等决定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

  --考虑到人事争议的特殊性以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不可逆转性,规定在人事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暂缓执行处理决定。

  --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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