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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志愿者“流汗不流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6: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董碧水

  陈平是一位热心于志愿者活动的年轻人。担任杭州市志愿救助劝导服务队队长的他,却经历过一回令他伤心的遭遇。

  去年12月的一天,陈平带领6位志愿救助劝导服务队队员到杭州市的繁华商业街延安

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志愿救助劝导。当这些热心的志愿者来到龙翔服饰城门口时,遇到了一个30来岁的残疾人。这位残疾人没有双腿,坐在轮椅上,赤裸着上身,正在路边乞讨。陈平和队友看到后,便按照杭州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劝导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宣传劝导,劝其离开公共场所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然而,这位残疾人不但没有接受志愿者们的好意,反而口出威胁之语,摇着轮椅撞向志愿者。

  “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是‘专业乞讨者’”。陈平说,杭州市志愿救助劝导服务队的队员们对他们进行过多次的救助劝导。但是,志愿者们的好心并没有换来好报。

  据悉,像陈平这样受到威胁的情况,救助劝导服务队的不少志愿者都经历过。“在搀扶老人、儿童或残疾人过马路时,我们自己也有可能受到意外的伤害。”也有志愿者说出自己的顾虑。

  其实,这样的顾虑与尴尬并不仅仅在杭州。在社会上,有人把志愿者看成是廉价的劳动力,随便吆喝、指使,认为志愿者应呼之即来,挥之即去。也有单位打着“志愿服务”之名,进行无“志愿服务”之实的商业行为。

  为减少志愿者“流汗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去年3月5日,《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减少了这样的尴尬。”杭州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人说,《条例》切实地保障了志愿者的权利,并引导全社会来关注、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志愿者享有“优先权”:志愿者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等。

  谈起优待办法,经常在学校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一位学生对记者说:“好,应该如此。”

  据了解,为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激励志愿者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今年9月28日,杭州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又出台了《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杭州市新出台的《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各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参考服务业绩,于每年年底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定杭州市星级志愿者和功勋志愿者。志愿者晋升采取星级制,志愿者晋升以每累计服务时间100小时为一级晋升单位。“这是进一步可操作性的落实《条例》对志愿者优待及合法权益保护的配套法规。”管理细则规定:志愿者享有“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等9项权利。“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人身保险”,大大解除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即使没有优待,杭州的广大志愿者们也一定会满腔热情地投入到志愿活动中。但是作为组织者,我们一定不能让志愿者吃亏,要通过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志愿者为社会服务,全社会关爱志愿者的氛围。”团杭州市委书记卞吉安说,“日益完善的优待办法既是对奉献者的肯定,也是对奉献精神的弘扬与保护。”

  浙江大学社会学系一位教授认为,为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优待,能起到一种很好的价值导向作用。“道德是自律的,不能用来他律。你可以不求回报,但社会有责任有义务给奉献者一定的优待,以体现对良好社会风尚的嘉奖与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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